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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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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For Student Employment,英文缩写为ASE。

第二条本会是由热心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高等学校、行业、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党对协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则,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络社会各界力量以各种方式共同参与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提供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的相关服务工作。

(二)建立与用人单位的交流合作平台,共同开发有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相关项目。

(三)积极配合各高校的就业指导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帮助,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四)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提高就业竞争力。

(五)举办展览、论坛、培训、竞赛等形式的活动,促进与在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有关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六)为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各界搭建与学校交流沟通的平台,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七)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学术研究,做好研究成果推广、使用等。

(八)开展与本会宗旨一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新创业等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

(四)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智力、工作或经济上的贡献;

(六)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协助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终止;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

第三十条本会设监事1-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一条理事与监事不相互兼任。本会的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本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过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20年1月16日高校毕业生就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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